你真的了解权利要求吗?
2016-09-22
本文由北京三友提供
你真的了解权利要求吗? 权利要求是什么? 它们是以科学术语定义了专利或专利申请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语句; 它们是具有相对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 它们是对发明内容的高度概括; 它们是具有事实和法律双重属性的磨人小精灵…… 它们在专利申请与专利诉讼中都起着最关键的作用; 它们也是专利权人和专利律师共同培育浇灌的秘密花园。 所以权利要求如此重要,可是你真的了解它么? 权利要求的游戏 权利要求在专利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专利的权力边界主要由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所决定。在专利诉讼中,法官由主要通过权利要求确定的专利权的范围作出侵权判决。因此专利法也被形象的诠释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 权利要求的渊源 1236年,英国国王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位市民享有15年制作色布的垄断权,该特权以“公开文书(LETTERS PATENT)”的形式进行。由此“公开文书(
ETTERS PATENT)”一词构成现代“专利(PATENT)”一词的语源。 1836年的美国专利法案才首次明确要求发明人在其专利申请文件中加入权利要求书,将其发明与其他技术区别开来,但是这一专利法案对于发明人确定其发明的清晰程度并没有明确要求,使得其后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常常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基本上如上所述”等措辞。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使得专利权利要求书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只能起到为法官理解发明中的技术构思或者技术原理提供一种指引的作用。
1870年美国的专利法案不再允许专利权人使用所谓“基本上如上所述”这种模糊不清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来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自此之后,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权利要求。随后欧洲各国专利法案相继效仿,专利权利要求的江湖地位开始确立,并日益高涨! 1、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 按照性质来说,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具体的实体。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3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 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a、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包括。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操作步骤特征来定义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将该特征称为功能性限定的特征。
马库什权利要求根据尤金•马库什而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个在美国专利中成功使用这种权利要求的发明人。在化学领域专利中,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学通式的形式来概括大量具有相似结构和性质的具体化合物,这类权利要求被称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在化学领域中,同系物、同族原子、同分异构体等通常可以归为一个“类属”,同一个“类属”中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学性质。例如,将某个化合物甲(R-CH3)中的甲基替换成乙基,从而得到化合物乙(R-C2H5),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化合物甲和化合物乙具有近似的结构和相似的性质,如果发明人首次获得了化合物甲,则应当允许其在申请专利保护时将化合物乙也纳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与通常的一项权利要求对应一个产品不同,马库什权利要求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大量具体化合物,一个马库什化合物可能指代了成千上万个具体化合物。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
(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又是在化学领域,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起源于欧洲。如果一种化合物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具有一种医学用途(例如医治头痛)。如果之后有人发现具有第二种医学用途(例如修复脱发),发现第二种医学用途的人想通过获得专利来保护这种新用途,但由于该物质本身是已知的,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只有治疗方法是新的,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于人体的治疗方法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首先感谢北京三友为我们奉上的美文,感谢IPRdaily的刊载。 本文转载自IPRdaily 来源:北京三友 编辑:IPRdaily 彭莹 版权声明: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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